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