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水、电、气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电信管线和水、电、气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涉及需要变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