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通信管理局是本省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电信管理机构),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对全省电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