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电信管道(线)的建设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建设,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避免重复建设和垄断经营。设计或者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工程,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城市、村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