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