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