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条已修改采用加盟方式建立经营网络的快递企业,加盟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对协议文本及其变更、终止等情况,协议双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