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