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有效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