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村镇广场、街道、集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