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