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