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规定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