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已修改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