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