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