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已修改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