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的合同工期依据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但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