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