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