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