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