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窃电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