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