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