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主管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必须遵照执行。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