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