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