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地资源。保护和发展人工草地。要划定基本草场保护区即抗灾保畜基地,围栏草场和人工草场。在划定的基本草场保护区内,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不准随意挖沙、采石、取土、开矿、修建公路等。征用使用草原的作业完毕,凡能利用的草原必须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地。对承包后的草地,连续两年以上确实无人管护,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另行发包。使用草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种植饲料需用少量开垦草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对已开垦的草地,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规定建设灌溉设施的;
(二)造成沙化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违法开垦的;
(四)随意采集野生植物、挖药材、采石、开矿、勘探等活动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