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