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