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受理本警区内的报警和公民的紧急求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