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