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安装消除油烟、异味的设施,使用专门的排气装置,其他饮食服务个体经营户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和垃圾,防止与减少大气污染和恶臭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