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设施。已有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