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设施。已有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