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从事、参与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