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备案而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