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艺术作品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年代,仿制品、复制品应当标明“仿制”、“复制”字样,不得经营假冒、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从事艺术品拍卖、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 的有关规定,不得拍卖、经营国家禁止拍卖、经营的艺术作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