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悬挂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的证照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价目表;

(三)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