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参加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的子女,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就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