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渔政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