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