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捕捞渔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三)有船籍港。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渔船(简称“三无”渔船,下同)不得进行捕捞。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