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的科技人员在农村开展科技承包、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等服务活动。凡是在农村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有偿活动,应当同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