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有效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县、乡两级。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履行《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在完成上级和同级政府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兴办经济实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