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长。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公务费)和业务经费(包括试验示范、化验分析、技术培训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全额拨付;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上述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定额拨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