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有效村一级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并帮助和推动他们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形式和各种专业的群众性科技组织。重视和发挥生产能手、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等在开展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示范、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