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一级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并帮助和推动他们开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形式和各种专业的群众性科技组织。重视和发挥生产能手、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等在开展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示范、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