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