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