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分别立案,合并审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