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