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已废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会议纪要或者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