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